颱風來襲,強風豪雨造成災情,提醒民眾,忙於救災之際,務必記得保存證據(例如照片),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
民眾因此次颱風所造成的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104/08/10-【綜所稅-災害損失】颱風肆虐,受災民眾記得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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