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5-【綜所稅-災害損失】高雄豪雨成災,受災民眾記得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西南氣流發威,高雄豪雨成災,氣象局又持續發布豪雨特報,高雄地區仍在大豪雨警戒區內,提醒民眾,除了要提防豪雨做好防災準備,務必要記得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民眾因此次水患所造成的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就綜合所得稅部分,如果申報損失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網站(http://www.jfcpa.com.tw/WebPage/FileDownload.aspx)表單下載/稅務表格/個人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自行下載及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