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24-【綜所稅-災害損失】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中央氣象局預估中度颱風麥德姆將直撲臺灣而來,是今年第一個侵臺的颱風,提醒民眾要注意防範,避免或減少災害發生,萬一有災害損失發生,務必記得要保存證據(例如照片),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或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出災害損失之確實證據,列報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民眾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未能於規定期間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查核實務規定須重大災害地區損失15萬元以下得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及列印(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