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除了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以後年度如仍列報配偶免稅額,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已離婚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經查得兩人已於102年度離婚,乃否准認列,除補稅外尚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與前妻乙君因爭吵後失去理智,而辦了離婚手續,但卻不忍心趕走對方,實際仍同住一起,國稅局否准認列,實在沒道理。

進一步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完成結婚、離婚登記始生效力,甲君與乙君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乙君已非甲君之配偶,縱然兩人仍同住一戶或有金錢資助,甲君申報所得稅時自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提醒民眾,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沒有婚姻關係,自不得列報為配偶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