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7-【綜所稅-免稅額】虛列免稅額,致逃漏稅捐者,應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死亡尊親屬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3,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被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55,045元外,並按所漏稅額55,044元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以系爭受扶養親屬於98年已死亡,甲君99年度結算申報虛報其免稅額123,0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有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及結算申報書可稽,違章事證明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難謂無過失,申請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致有漏稅額,自應處罰,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列報所得年度已離婚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為扶養親屬,致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亦會被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