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9-【新婚夫妻綜所稅】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為何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汪先生問:他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為何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自97年以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須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是結婚年度係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年度為準。
納稅義務人汪君於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乙君免稅額,嗣後經查核發現汪君與乙君兩人雖於101年底舉行婚禮,惟於102年1月2日始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致汪君被以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補稅並處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人,因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屬落後申報制度,當年度係辦理上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人於申報當時不要將當年度(非所得年度)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以免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剔除補稅受罰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