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7-【損害賠償所得】和解訴訟給付之賠償,若非屬填補所受損害之部分,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某建商在施工時,不慎造成隔壁住戶房屋損害,住戶們因而集體向建商提起訴訟,惟事後雙方協調,由建商賠償住戶房屋修繕費用及和解金共5百萬元達成和解,住戶所受領的5百萬元是否須向國稅局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本案住戶所受領5百萬中,其中屬修繕費用者,係屬填補住戶房屋之損害,為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請民眾提供相關修繕單據以供查核;惟和解金部分,若非填補住戶損害,則須依法申報受領年度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