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7-【投資抵減】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於103年5月20日起投入研究發展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帶動國內經濟成長,期能有效達成促進中小企業積極從事研發創新之政策目標,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僅限於公司組織,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訂之基準事業,及最近3年未違反環保、勞工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支出,即可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抵減當年度或當年度起3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
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檢附相關文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中小企業為例,為每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並於結算申報期間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中小企業為例,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獎勵之程序。
其研究發展支出若有屬於專為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及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者,必須專案申請認定,並於前述期間內,併同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一併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