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13-【盈虧互抵】營利事業未取得合法憑證屬情節輕微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的所得是採年度計算的概念,因此,以往年度的虧損原則上是不能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除非營利事業同時符合1.屬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4.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才能適用盈虧互抵,也就是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上述所提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指的是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也就是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得憑證。
至於實務上營利事業雖有進貨、費用支出等實際交易事實,卻因疏忽而發生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時,究竟符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呢?
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說明,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或損失,依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如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形,就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然可以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一)營利事業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冊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