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30-【營業登記】104年4月1日起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

爲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自104年4月1日起,就轄內營業人下列情形,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
(1)已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營業人,於營業後發生與登記事項不符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
(2)未辦理營業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之營業人。
(3)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
(4)扣繳單位(如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而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營業稅稅籍清查的目的,不僅該營業人稅籍資料更正確,更重要的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租稅公平。

再次籲請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而尚未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者,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相關登記事宜。爲落實愛心辦稅,於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如涉及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依法均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