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16-【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刪除公用事業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擴大推動公用事業使用統一發票及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法據,俾維護民眾權益並避免爭議,該部業於本(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4條)
二、 增訂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事由及解除管制事由。(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三、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2條)。
財政部說明,103年10月20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部分委員提案,財政部應於1年內要求公用事業改採電子發票。為配合推動該政策,該部爰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有關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
財政部另指出,按統一發票之管制 (停購、限量管制或按月核章),其目的係針對營業人營業狀況不明、課稅方式改變或未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等情形,稽徵機關所採取之行政處分,以避免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進而影響交易秩序。考量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影響營業權益甚鉅,惟稽徵實務僅以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範,易生徵納雙方爭議,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增訂第5條之1,將統一發票之管制相關規定納入規範,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之推動期程有其時效性,且導入電子發票涉及系統修改、人員訓練等,需定一緩衝期間配合因應,爰將上開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訂於105年1月1日,至同辦法第5條之1則於發布日施行。
財政部並表示,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