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5-【電子發票】食用油脂類營業人請配合使用電子發票,並覈實開立發票

為確保民眾食的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已將「電子發票」入法,食品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將強制使用電子發票,以配合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

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0月27日發布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明定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食用油脂之輸入業者等9類皆應納入,其中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工廠及103年1月至9月曾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用油脂輸入報驗之營業人,更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進一步說明,前述食用油脂類營業人交易時應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如未依食安法第9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者,或已使用電子發票而開立不實進而影響食品追溯追蹤者,將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歇業。

電子發票可詳實記錄消費品項、數量、金額等交易資料,易於追蹤食品原料、成品等用途或流向,並可降低營業成本,節能減紙。為建構優質食品產業供應鏈點,確保食品安全及維護國人健康,上列營業人請儘速洽所轄主管稽徵機關,配合使用電子發票,並覈實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