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6-【欠稅執行】欠稅案件經移送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仍可繼續執行追繳稅捐
稅捐之徵收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為5年,其計算基礎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有改訂繳納期限,則以改訂後之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滿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逾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應繳納之稅捐者,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被追繳欠繳之稅捐外,另須按本稅加徵15%之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支出之必要費用。
104/02/16-【欠稅執行】欠稅案件經移送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仍可繼續執行追繳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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