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10-【綜所稅-租金支出】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所得列舉扣除額
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所得扣除額,因此要記得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關單據,以便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提出扣除,節省稅捐!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不過,該申報戶若同時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房屋租金支出是不得扣除的。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要提出兩項證明文件:
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指的是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及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明細等租金付款證明影本。
租屋自住的證明文件:指的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當年度已經在租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如果沒有辦理戶籍登記,也可提出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