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6-【綜所稅-租金支出】學生在學校的宿舍費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寒假結束了,學校陸續開學,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可加計於房屋租金支出,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子女如在外就學,請妥為保存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