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11-【綜所稅-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租金支出篇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符合條件:
【1】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2】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4】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附件:
(一)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土地租金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僅限於房屋之租金,土地租金則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之規定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舉例說明】
周姓納稅義務人於98年度列報土地租金支出扣除額12萬元,經剔除補稅,周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以,依據租稅法定主義,立法者所同意列舉扣除者僅限於房屋租金支出,至土地租金支出,則不在立法者明文得予扣除範圍內,申請人所支付者係使用土地之代價,與稅法規定不符,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國外承租房屋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租金支出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