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6-【綜所稅-租金支出】學生租屋居住請保留租金付款證明以利節稅

新的學期已開始,不少求學學子在外租屋居住,特此提醒要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扣除。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申報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另若非設籍該承租地址,還要再附上切結書(切結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得列報該項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