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9-【個人基本稅額】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於同一人之保險給付記得申報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若有特定保險給付,記得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於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但自103年度起死亡給付部分調整為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

95年1月1日以前訂定或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