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30-【行政救濟-復查】申請復查之欠繳稅捐,財產可能遭到禁止處分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按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所稱「『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是以納稅義務人雖然申請復查仍屬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欠繳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通知有關機關就其所有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避免其藉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義務。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欠繳應納稅捐致財產遭到禁止處分登記,若有財產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請稽徵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