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30-【行政救濟-訴願】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若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時,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如確有困難,須經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始有暫緩執行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