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9-【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免課遺產稅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如死亡時有符合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可免依該條文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