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1-【營業稅】營業人以開立統一發票及應收票據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後,又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若無法明確提出交易取消之證明文件,小心被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若原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請保留交易當時簽訂之合約書、訂單、出貨單及事後退款等相關交易取消之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
某甲公司銷售貨物,將原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買受人開立之支票,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事後又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未依規定申報,經查獲漏報銷售額2,500餘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5餘萬元,並處罰鍰187餘萬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甲公司持原開立統一發票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時間為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之後約3個月,因此,若確實發生交易取消之情形,甲公司應於申報期限先申報原統一發票銷售額,之後再取得統一發票上載有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證明,才符合規定。甲公司因為無法提出交易取消之相關證明文件,所以經認定係以事後作廢統一發票方式逃漏稅捐,補徵營業稅額並移罰。

提醒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交易取消或銷貨退回情形時,務必依規定辦理申報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