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0-【遺產稅】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有3位子女,長子乙君於100年過世,遺有3位子女,嗣甲君於103年死亡,則甲君的2位子女與3名孫子女(代位繼承人)得享有遺產稅扣除額共計250萬元(每人50萬元×5人),若子女與孫子女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另一位被繼承人丙君於103年死亡,其遺有3位子女皆拋棄繼承,改由5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則為原來3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額之150萬元(每人50萬元×3人)為限。

特別呼籲,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