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7-【遺產稅】遺產稅及贈與稅復查期限不因核准延期繳納而展延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且不因稽徵機關准予延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96年12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97年5月2日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57萬元。嗣因遺產農地於列管期間內移轉他人,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乃否准該農地扣除額,追繳遺產稅額220萬元,重行核發之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自101年10月26日至101年12月25日止,並已於101年9月26日合法送達。乙君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02年2月25日;惟本案申請復查期間仍應自原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101年12月26日起算,至102年1月24日屆滿。乙君遲至102年1月26日始申請復查,顯已逾期,經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切記要在原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確保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