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1-【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仍應依法徵免所得稅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
依據85年3月27日台財字第851900292號函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代價,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行為,獲取之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計算損益,徵免所得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基金會承辦臺北市政府委辦經營托兒所專案業務,取得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後尚有結餘約160萬餘元,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9萬餘元。該基金會主張與社會局簽訂之契約書載明其經營之盈餘須應用在同一專案,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惟查經營托兒業務係屬銷售勞務行為,依前揭規定仍應將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之結餘列為課稅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於結算申報時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避免造成所得稅之短漏情形而受罰,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