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8-【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第4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的結算申報書,以計算當期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規定,縱使機關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各項規定而免納所得稅,但適用範圍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時,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得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以致該筆所得漏未計算所得稅額,而遭稽徵機關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並補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
某機關團體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為500萬元、支出為400萬元,其餘皆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行為,其收入為600萬元、支出為660萬元,支出比96.4%,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該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時,誤將政府委辦業務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填寫申報書第3頁「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結算申報書,將當期餘絀數40萬元 (5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660萬元)全額列為免稅,但經查核該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所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應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部分60萬元(660萬元-600萬元)後,餘40萬元應全額列為應稅,計算所得稅額補徵。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其所得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之規定,計算是否應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