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以下為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型態整理分析,提供機關或團體參考:

一、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審視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補助款如屬須提供相對勞務或服務而取得之代價,即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提供貨物、勞務或服務之補助款,就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常見機關或團體將提供相對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二、機關或團體成立後受贈之財產,屬免稅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但如受贈財產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則可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之限制。

三、機關或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該資產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額列報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四、機關或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始能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五、機關或團體年度結餘款,依免稅標準規定,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時,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特別提醒機關或團體,自107年1月1日起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免稅收入,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