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3-【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暨私人辦理補教、幼教及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設置帳簿及保存完備會計紀錄
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及補習班、幼兒園、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及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設置帳簿。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及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依據。
另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