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3-【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未設帳,依查得資料按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依據,如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即得以查得資料按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至於帳簿及各項憑證則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定,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分別保存10年及5年。又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按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所核定之所得額,往往較查帳核定為高,對執行業務者較不利,國稅局籲請業者務必依規定設置帳冊,確實記載收支,並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