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舉例說明】
甲診所係以提供醫美服務為主要醫療項目之整形外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102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連年虧損,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負責人及配偶財產有大額增加之情形,嗣經負責人自承漏報部分自費收入及掛號費收入,遂核定補徵負責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100餘萬元並予以裁罰。
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如有漏報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得予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