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8-【執行業務所得】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是以,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中,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特別提醒執行業務者,倘於其事務所列報上述薪資費用,因與上開規定不符,將剔除該負責人薪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