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9-【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以減少消費爭議。

邇來營業人受黑心油品事件波及發生消費者退貨(費)情事,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因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發生消費者要求部分安全瑕疪餐品退貨(費)情事時,因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事實而發生買賣爭議,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影響消費者權益,請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