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7-【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為減少消費爭議,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交易明細

邇來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詳實記載交易資料。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近來黑心油品事件,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退費)情事,然因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後發生消費者要求瑕疵商品退貨(費)情事時,因無法自發票品名判別,而發生消費紛爭,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影響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籲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