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5-【綜所稅申報】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發生效力,如有申報錯誤,仍由納稅義務人負責,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不知情而免除責任。

【舉例說明】
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主張係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一時疏忽,請予以減輕或免罰等語,申經復查決定,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申請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不能以委託他人申報而據以免責,而予駁回其復查申請。

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件甲君雖主張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代理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仍直接對甲君發生效力。又財政部68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493號函亦明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效力直接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他人辦理,仍須自行檢視核對申報內容,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