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1-【綜所稅更正】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否辦理更正
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遭移送強制執行,事後發現原核定所得有誤,經向扣繳單位提出更正後,所得已減少,可否要求國稅局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分署強制執行,除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才可以暫緩移送執行。但是已移送執行之案件,雖已逾復查期限,若原核定稅捐有誤,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應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持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稽徵機關會將更正後金額函請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不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稅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納。
提醒納稅義務人接到稽徵機關稅單時,如認為核定內容與實際不符,應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