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08-【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健全方案修正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提高綜合所得稅三大扣除額額度

財政健全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將由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5級調整為6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以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達到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為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修正提高三大扣除額額度如下: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額由79,000元提高為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額由158,000元提高為180,000元。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由108,000元提高以128,000元為限。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額由108,000元提高為128,000元。

「財政健全方案」之配套措施中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扣除額之變動自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