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5-【欠稅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仍應繳納
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若原滯欠稅捐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凡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政部依法限制該個人或其負責人出境後,稽徵機關依上揭法條規定主動報請財政部解除其限制出境者,如原滞欠稅捐未逾同法第23條規定之執行期間合計最長可達15年,該欠稅並非可隨之一筆勾銷,如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就欠繳稅捐繼續執行,且於必要時,採取限制住居、拘提或管收等措施,以確保稅捐徵起。
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仍請儘速繳納,切勿認為限制出境期間已超過5年,即可免除納稅義務,一經查獲有繳納欠稅之能力卻故意規避納稅義務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可採取必要強制手段徵起欠稅,而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