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1-【檢舉逃漏稅】檢舉獎金須待檢舉逃漏稅案件確定,且被檢舉人繳清罰鍰,才可提撥
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告發或檢舉獎金,必須於稽徵機關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才會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檢舉人於檢舉逃漏稅案件後,因檢舉人所提供的事證未臻明確以致無法查核、或被檢舉人違章金額符合財政部訂頒之免罰標準、案件尚未確定或雖已確定,但被檢舉人尚未繳清罰鍰、甚至是檢舉人身分不符,都有可能使得檢舉人無法領取檢舉獎金。
進一步說明,凡檢舉逃漏稅案件,必須檢舉人未參與該逃漏稅行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非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逃漏稅違章金額須超過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免處罰標準,有裁罰金額,且案件確定,稽徵機關收到罰鍰後,才會按裁罰金額的百分之20%,提撥檢舉獎金給檢舉人,每案最高額度則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