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31-【進口】自即日起,凡報運進口油脂應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始可報關進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即日起,海關配合主管機關對進口稅則第15章油脂及3823節動植物酸性油等貨品,採進口分流管理,須經食品、飼料、工業或能源主管機關簽審同意後始得進口。

該署表示,為防堵進口非食用油脂違法流供食品使用及落實追蹤油脂流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業以103年10月24日貿服字第10370282701號公告,自103年10月31日起,上開相關油脂等貨品分類號列增列複合輸入規定,從輸入源頭採取分流管理措施,進口油脂如屬食品用,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如屬飼料用,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委會、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如屬工業用,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文件;如屬生質柴油用,應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如未取得上開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者,不准進口。

該署進一步表示,為配合落實油脂源頭分流管理及流向追蹤措施,自即日起,凡報運進口油脂相關貨品,應於進口報單第30欄「輸入許可證號碼」填報上開主管機關簽審14碼,如未填報,海關將不予收單,俾利協助主管機關邊境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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