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3-【訴願】不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而欲提起訴願者,應先繳納半數稅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課處分因而申請復查,若對於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於依法提起訴願前,應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
甲君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37萬元,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未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剔除其中15萬元,核定應補稅額3萬元。甲君倘不服,可暫時免繳納稅款即依法申請復查;復查決定結果如仍維持原核定,甲君依舊不服,則應先繳納應納稅款之半數15,000元,並依法提起訴願,如未繳納,國稅局將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特別呼籲,並非一旦提起行政救濟,即皆得暫時免予繳納稅款,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產生諸多不便與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