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8-【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核釋上市、上櫃公司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等沖抵保留盈餘,無須減除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嗣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存續子公司承受另一消滅子公司淨資產價值為負數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支出之必要成本,財政部於本(103)年8月22日發布解釋函令核釋,前揭事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下簡稱ICA)餘額中減除。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5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為營利事業應自當年度ICA餘額中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說明三及說明四、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說明二(以上為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 97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說明三(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10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4924260號函說明三後段(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存續子公司承受另一消滅子公司淨資產價值為負數)及財政部賦稅署102年8月9日臺稅所得字第10200068540號函說明二後段(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支出之必要成本)等5則解釋令函,依財務會計處理沖抵保留盈餘,該沖抵保留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自ICA餘額中減除,係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授權核准減除之項目。

考量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沖抵未分配盈餘之情形,並未將所含可扣抵稅額併同減除。基於日後盈餘分配時,有法定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可資限制,前揭因財務會計處理沖抵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允宜與「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之虧損」之處理一致,無須自ICA餘額減除,俾使法規合理化,且簡化兩稅合一稅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