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30-【發票兌獎】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
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明明有扣稅為何不能扣抵綜合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自然不得抵繳其全年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個人取得依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例如: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等,前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民眾誤將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並抵扣稅額者,國稅局會核定補稅,請民眾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