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在審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民眾誤將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申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扣繳的稅款計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等)係採「分離課稅」,如每聯(組、注)中獎金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未超過者免予扣繳。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就已完成納稅義務,所以在申報所得稅時,不用再將該筆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也不能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