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6-【綜所稅-機會中獎】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於扣繳稅款後,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或退稅
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列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分離課稅所扣繳的稅款列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但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特別提醒,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