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6-【綜所稅-補償費】佃農耕地補償費,要申報綜所稅

承租土地耕作之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拿到的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以補償費的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並在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進一步說明,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如地主依協議先行給付補償費收回耕地,事後報請縣市政府辦理終止組約之登記,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以佃農實際收取補償費之日為準;如實際取得日期無從查考者,應以縣市政府核准登記之日為準,以其所屬年度為佃農取得補償費之課稅年度。

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而取得之補償,與一般的土地交易免稅性質不同,無法適用現行土地交易免稅規定,因此必須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