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納稅義務人105年度取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薪資)57萬餘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薪資)58萬餘元,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認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漏未併入申報,致短漏所得稅額2萬餘元。該局除將其所得合併計算,予以補徵稅額外,並考量違章情節裁處所漏稅額0.2倍計4千餘元之罰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從而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扣抵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國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若漏未併入申報,或經查得有申報不實導致漏稅結果者,除應依規定補稅,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