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6-遺失執行分署寄送之傳繳通知書,要如何繳納該筆稅款?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嗣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寄送傳繳通知書時,如收到後不慎遺失,可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執行分署補發繳款書繳納。
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分署執行。執行分署執行時,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若不慎遺失傳繳通知書或逾傳繳通知繳納期限,可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執行分署補發,於補發繳款書當日赴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並將繳款書收據聯傳真至原移送執行之執行分署辦理結案,以避免遭執行分署進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
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補稅繳款書時,應儘速於限繳日前向公庫繳納,如逾期仍未繳納,經國稅局移送執行分署執行者,請於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依限繳納;若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應納金額未滿2萬元,可就近至全國統一(7-eleven)、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