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1-【證交稅】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不論有價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櫃)買賣,均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所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即使未公開上市(櫃),各股東買賣所持有之股票,仍為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應依法繳稅。
國稅局每年均會就未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移轉情形檢視查核,如有違反規定漏未繳納證券交易稅等情形,不僅依規定補徵稅款,還要處以罰鍰。
為免公司及股東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因不諳法令規定或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國稅局特別就相關稅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應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倘若係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則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二)證券交易稅係就證券買賣行為課徵,所以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但是贈與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三)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應詳實填寫。且每股成交價格為買賣雙方實際成交價格,並非股票面額或公司淨值。
(四) 股東於買賣公司股票時,須由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格千分之3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如已代徵證券交易稅款但未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每逾2日須按滯納金額加徵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以上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五)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東股票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為贈與案件則應驗具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負賠繳之責或受罰。
提醒公司及其股東買賣有價證券時,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疏失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