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9-【地價稅】103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本(10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依上開稅法第41條及上開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3年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4)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3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103年地價稅之義務。103年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2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者,免重新申請,但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夫妻贈與等),納稅義務人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少應納稅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