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31)日發布解釋令,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地上建物經政府機關認定為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政府機關依法命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拆除,將因其於該地無法辦竣戶籍登記,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造成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增加。考量海砂屋停止使用非出於所有權人本身意願,且須拆除重建始能繼續供作居住使用,屬公權力介入致所有權人無法續以該處為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為落實照顧人民基本居住需求,及避免增加所有權人之租稅負擔,爰放寬戶籍認定之規定。
進一步說明,有關此類土地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之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該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亦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及面積限制等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維護居住者及鄰近海砂屋民眾之人身安全,進而促進公眾利益。